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审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我校的改革和发展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17号令)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的内部审计工作是独立监督与评价我校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旨在促进学校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条 我校审计工作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一主题和加快向教学研究大学转型这一主线,牢记“为学校领导决策服务、为完善基层管理服务、为学校建设发展服务”的宗旨。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审计处按照学校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校的财务预算的执行和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各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校中层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校办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预决算审计;
(七)与学校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审计;
(八)学校有关独立核算单位、部门的办学效益、经济效益的审计;
(九)对学校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
(十)学校各部门对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学校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审计;
(十一)学校及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的审计;
(十二)学校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审计处对学校和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审计处对学校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并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七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学校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内部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学校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或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帐簿等财务和会计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核实实物;
(四)参与制定学校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学校的财经工作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召开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学校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或人员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八)监督和检查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九)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学校领导、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第八条 学校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学校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三章 审计人员岗位职责
第九条 审计处处长岗位职责:
(一)审计处长在分管校长领导下,主持审计处的全面工作,负责向上级机关和校领导请示和汇报工作,对学校领导负责,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积极落实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掌握好审计政策和审计标准;
(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审计队伍的组织、思想、作风、业务建设和廉政建设;
(四)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完成;
(五)负责制定学校审计规章制度,全面组织学校各项审计工作,检查、督促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负责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提出加强宏观管理、提高办学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六)负责审计宣传工作,协调与学校有关部门的关系,为审计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七)主持召开处务会议,传达、布置、学习、讨论、检查、总结审计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八)重视审计工作质量控制,制定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保证审计项目质量;
(九)负责处内各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和签批,分管审计处办公室、财务审计科(部、室);
(十)完成校领导、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审计处副处长岗位职责:
(一)学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积极落实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审计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工作;
(二)协助处长组织制定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审计处年度目标任务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协助处长管理审计业务工作,协调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宣传有关审计政策和法规,解决审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负责对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等审计文件进行审核;
(六)协助处长制定审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督促落实审计质量控制,传达、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通过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强调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重要性;
(七)负责组织审计人员开展理论研究、进行业务培训,协助处长加强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八)分管工程审计科(部、室),审计文书、档案工作;
(九)完成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处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计处的日常行政工作及群众来电、来信、来访事宣;
(二)负责审计处信息数据统计工作,报送统计信息;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实际情况,负责起草相关审计规章制度;
(四)负责对学校各单位(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适当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计咨询、审计调查或专项审计;
(五)负责学校有关经济合同、经济制度、领导批转的各种请示、报告的审核;
(六)负责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
(七)负责起草审计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并根据审计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负责拟定各科(部、室)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
(八)负责审计文书的归档、整理、保管、移交工作,审计档案整理、保管、查阅、移交工作;
(九)负责组织审计人员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讨;
(十)负责审计政策法规宣传、审计处网站管理工作,推进审计工作系统化、网络化;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财务审计科(部、室)职责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实际情况,负责起草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部门的工作总结,根据处内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制定本部门的工作计划;
(三)负责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⑴年度预算、决算审计;
⑵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审计;
⑶学校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⑷有关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⑸完成财务审计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相关事宜和协调工作;
⑹对相关审计意见落实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四)对校领导和广大教职员工关心的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参与学校重大经济活动的调研,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建议;
(五)配合上级机关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审计检查工作;
(六)负责财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工作;
(七)负责审计项目档案的立卷、整理、归档工作;
(八)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工程审计科(部、室)职责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实际情况,负责起草建设工程、维修项目审计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部门的工作总结,根据处内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制定本部门的工作计划;
(三)负责工程项目合同、协议的审核并对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负责学校及所属单位建设工程项目预算、结算审计,维修项目竣工结算审计;
(五)负责工程材料、设备价格的认定工作;
(六)负责学校大型建设工程、维修项目全过程跟踪;
(七)负责工程项目的现场踏勘、参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八)负责建设工程维修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相关事宜和协调工作;
(九)负责对相关审计意见落实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十)负责建设维修工程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工作;
(十一)负责审计项目档案的立卷、整理、归档工作;
(十二)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相关规定,按学校要求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审计机构的要求及学校的中心工作,拟定每年的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工作计划及临时增加的审计项目,报学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处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单位第一责任人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七条 审计处指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召开审计方案研究会,查阅审计资料,确定审计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实施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工作底稿,鉴定审计证据,取得有关证明资料。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调查时应不少于2人。
第十八条 外勤审计结束时,审计组应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单位第一责任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单位第一责任人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对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核实,必要时应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
第十九条 审计组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提出审计意见。审计处将审定的审计报告送校领导审批。经审批的审计报告,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负责人,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负责人必须执行。
第二十条 审计处可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领导批准后,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情况由审计处审核后出具审计报告。学校对外委托审计业务由审计处统一办理,审计费用在被审计单位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对重要的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及其效果,并向校领导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将全部审计资料归档登记,并上交学校档案室,学校档案室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审计工作公示
第二十三条 审计公示的对象: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包括调整后的审计计划的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应在通知书送达的被审计单位的明星位置张贴《审计公示》。
第二十四条 审计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对象及范围、实施审计的起止时间、审计人员组成及联系方式、审计结果。
第二十五条 审计公示方式:可利用电子显示屏、局域网、政务公示栏等醒目位置发布或张贴《审计公示》。
第六章 审计服务承诺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服务承诺制是审计处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对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向校内外服务对象作出公开承诺并接受监督,承担违诺责任的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服务承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方便师生的原则,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建立和完善服务承诺制,以提高审计服务水平、效率和审计服务对象满意程度为目标,把各项审计工作置于大众的监督之下。
第二十八条 全体审计人员要规范服务行为,凡属审计职责范围内的服务内容要作出办理承诺,并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
(一)依法审计。严格执行《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按照审计程序,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秉公用权,勤政廉洁;
(二)履职尽责。认真履行审计职能,关注全校师生关注的热点重点,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基本建设跟踪审计,为学校又快又好发展服务;
(三)工作高效。审计项目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时限规定的,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办结。对没有明确规定的及时办理,做到不推、不压、不拖;
(四)政务公开。严格执行南通大学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内部审计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定期公告应当公告的审计结果,实行阳光审计;
(五)文明服务。强化服务意识,把审计监督和服务有机结合起来,端正服务态度,改进工作作风。坚持文明用语、礼貌待人、热忱服务;
(六)接受监督。实行持证上岗,规范行政行为,建立监督机制,设立公开投诉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来人要求办理的属职责范围内的业务,能及时给予办理的,应及时办理完结;不能及时办理的,应说明原因,并向其承诺办理时限,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的,要在承诺时限内通知当事人并作认真解释,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做到不吃请、不索要。做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不损害部门形象。
第三十一条 服务承诺制实行科室负责人负责制。各科室负责人要带头执行服务承诺制,并负责检查、督促本科室服务承诺制的执行,科室受到问责时,首先追究科室负责人责任并追究承办人责任。处领导按分管范围负责抓好各科室服务承诺制的落实。
第七章 审计工作首问负责
第三十二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审计处以外的组织或人员以来访、来文、来电、来信、来函等方式到本部门办理公务、联系事务、反映情况、投诉举报时,本部门第一位接待的审计人员,无论所问事项是否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都必须热情接待,承担当场及时办理或引导办理有关事宜,使该事项得到及时、高效办理的责任制度。第一位接受来访、来电、来文、来信、来函的本部门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当有两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被问时,职位高者为首问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 首问责任人须熟悉本单位工作流程,了解其他单位工作职责;办事人员上门办事或来电咨询,首问责任人应当主动热情,做到用语文明,待人礼貌。
第三十四条 如来访者提出要求,首问责任人必须向服务对象明确告知自己的姓名、职务、工作岗位、业务范围和投诉方式,让服务对象了解真实身份,接受监督。
第三十五条 办事人员到审计处或来电、来函咨询有关业务,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耐心给予讲解、说明,并按规定及时、准确予以办理;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热情地将办事人引导到办理此项业务的科室或个人;对于手续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不能及时办理的,应主动向办事人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相关程序和所需资料;办事人所办理或咨询的事项如不属于本单位职责,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释,说明情况,并尽自己所能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六条 首问责任人在答复办事人提出的问题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答复要准确、清楚且符合政策。对于不清楚、掌握不准确的问题,要及时请示相关领导,咨询有关部门,给予准确的答复。
第三十七条 首问责任人对接受咨询、答复办事人、办理投诉中的重要事项,要做好书面记录,详实登记来访人的姓名、单位、来访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以备查询和考核。首问责任人发生拒绝、推诿、拖延现象,影响办事质量和效率或因处理不当、态度恶劣、不负责任,造成办事人上访,损害审计形象的,追究责任人及相关科室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办事人对审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或对审计工作人员进行投诉举报的,首问责任人要认真接待并如实记录,然后根据职责划分移交有关科室或处领导。
第三十九条 首问首办责任制实行科室负责人负责制。各科室负责人要带头执行首问首办责任制,并负责检查、督促本科室首问首办责任制的执行,科室受到问责时,首先追究科室负责人责任并追究首办人责任。处领导按分管范围负责抓好各科室首问首办责任制的落实。
第八章 审计工作限时办结
第四十条 审计限时办结制是指审计处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审计事项的制度。审计处应最大限度地消减前置条件,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服务对象。凡是能即时办结的要即时办结;能当日办结的要当日办结;一时办结不了的,要在规定时限办结,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十一条 限时办结范围包含:岗位职责内的工作事项;审计工作计划安排的工作事项,处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校领导交办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严格按规定时间、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监督和办理相关事项,对于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限时办结事项应在时限内尽快办结;有规定的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期办理,并向被审计对象说明需延期办理的理由,不得推诿、拖延、扯皮。
(一)审计事项实施,以批准的《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实施时间为准,每个审计事项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若在具体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确需延伸审计或延长审计时限的,需另行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严格执行审计事项实施的法定时限;
⑴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⑵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当及时向审计处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⑶审计处在收到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送达被审计对象和有关单位。
(三)上级机关及领导交办事项,有时间要求的,严格按要求时限办结;无时间要求的,尽快办结。
第四十三条 审计限时办结责任人为各科室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要带头执行首问首办责任制,并负责检查、督促本科室限时办结制度的执行,科室受到问责时,首先追究负责人责任并追究承办人责任。处领导按分管范围负责抓好各科室限时办结制度的落实。
第九章 审计工作一次告知
第四十四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机关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第四十五条 部门单位工作人员或社会各届群众到我局办事、咨询时,承办人应一次性告知应履行的手续和应提供的资料等有关情况。
第四十六条 审计人员在送达审计通知书、现场审计、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下达审计决定等环节中,应一次性告知被审计单位审计程序、提供承诺要求、所需提供的资料和工作条件等有关情况,因手续、资料不齐全等原因影响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程序、手续和资料。
第四十七条 对不属于自己工作范围的事项,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 一次性告知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的,主要在审计文书中予以说明
第十章 审计工作主岗备岗
第四十九条 审计处主岗备岗工作制,是指在处内两个相近岗位,互为备份岗位或顶替岗位,及时办理岗位事务的制度。
第五十条 审计处主岗备岗责任人划分:
处级干部:正处级为主岗责任人,副处级为备岗责任人;
科级干部:正科级(含副科级主持工作)为主岗责任人,副科级为备岗责任人。
第五十一条 主岗责任人不在岗时,必须提前向备岗责任人做好工作交接;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交接的,备岗责任人应主动顶岗,不得推诿、拖延,影响公务办理。
第五十二条 备岗责任人应当主动了解主岗岗位职责,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熟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所替代岗位的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一章 会议制度
第五十三条 审计处实行民主生活会、处长办公会、审计业务会议制度。
第五十四条 民主生活会由支部书记主持,主要内容为各级党委有关会议、文件和决定的传达贯彻执行、政治理论学习、研究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党外人员可以列席民主生活会。
第五十五条 处长办公会由处长组织召开,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主要内容为研究决定审计工作规划和重大措施、分析审计工作形势,研究决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要点和其他重大事项、讨论和审议有关审计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建立和完善审计管理办法、措施等。
第五十六条 审计业务会议由分管处长主持,审定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项目结果、审定审理机构与审计业务部门对有关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审定审计工作方案和重要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等。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学校干部管理权限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泄露国家及被审计单位秘密。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等建议,报请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监察部门及时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的文件和会计资料;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五)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
(六)拒不执行审计报告;
(七)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和检举人。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九条 财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以精打细算、统筹安排、量入为出、从严控制、合理开支为原则,切实保障正常工作需要。
第六十条 处室经费支出严格实行“一支笔”制度。日常经费报销由处长签注意见后,由办公室统一办理财务手续。用于报销的原始单据必须内容完整,填写规范、清楚,大小写金额相符。
第六十一条 处室财产物资按学校规定执行统一管理、集中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六十二条 严格执行差旅费开支标准。审计人员的各项差旅费支出标准按《湖北工业大学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及其有关补充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乘坐飞机、动车特等座、一等座的现象。
第十四章 廉政纪律
第六十三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和审计“八不准”纪律等有关规定制度,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作风建设。
第六十四条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审计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并接受审计人员监督。
第六十五条 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严格落实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德述廉、民主生活会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规范从政行为。
第六十六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如下审计纪律:
(一)不得接受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差旅费、就餐费;
(二)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
(三)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赠送的礼品和礼金;
(四)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五)不准利用审计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