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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项目支出绩效审计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7-01-0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支出绩效审计工作,提高审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湖北工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支出绩效审计(以下简称绩效审计),是指对具有指定用途等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三条 绩效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处依法独立开展。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第四条 绩效审计应根据学校工作安排、项目管理需要,结合项目的重要程度和审计实施条件,合理确定绩效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章 绩效审计的内容和方法

第五条 绩效审计的范围主要包括中央财政项目、省级财政项目和学校利用其它资金自主安排的预算项目。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拓展绩效审计范围。

第六条 绩效审计的内容包括审查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项目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分析存在的偏差及其原因。主要审查和评价下列内容:

(一)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审查资金预算安排及到位情况、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分析项目资金预算的合理性、拨付的及时性以及专款专用、跟踪监管的措施。重点审查项目资金在使用中是否合理、合法,具有效率;

(二)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主要审查项目立项、批复、实施、管理、完成、验收等情况,分析管理制度的健全情况及执行效果,评价项目实施程序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

(三)项目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分析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果性,评价项目既定绩效目标的适当性、相关性、可行性和实现程度,以及未能实现目标的情况,分析其原因。在绩效评价时,应关注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绩效审计应在考虑项目重要性、审计风险和审计成本的基础上,选择与审计对象、审计目标及审计评价标准相适应的审计方法,以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八条 绩效审计中,除运用常规审计方法以外,还可根据项目特点和管理要求,选择运用下列方法:

(一)数量分析法,即对项目实施活动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并运用抽样技术对抽样结果进行评价的方法;

(二)比较分析法,即通过分析、比较数据间的关系、趋势或者比率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即查找产生影响的因素,并分析各个因素的影响方向和影响程度的方法;

(四)量本利分析法,即分析一定期间内的业务量、成本和利润三者之间变量关系的方法;

(五)专题讨论会,即通过召集组织相关人员就项目的具体问题进行讨论的方法;

(六)标杆法,即对项目状况进行观察和检查,通过与内外部相同或者相似项目的最佳状况进行对比的方法;

(七)调查法,即凭借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如访谈、问卷),对某种或者某几种现象、事实进行考察,通过对搜集到的各种资料进行分析处理,进而得出结论的方法;

(八)成本效益(效果)分析法,即通过分析成本和效益(效果)之间的关系,以每单位效益(效果)所消耗的成本来评价项目效益(效果)的方法;

(九)目标成果法,即根据实际产出成果评价项目的目标是否实现,将产出成果与事先确定的目标和需求进行对比,确定目标实现程度的方法;

(十)公众评价法,即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获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证据信息,评价目标实现程度的方法。

第三章 绩效审计的实施

第九条 绩效审计以年度预算项目为对象。对于实施周期较长的跨年度项目,可根据管理需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阶段性审计,主要对被审计项目的完成进度、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项目效益与预期目标的偏差情况等进行考核与评价。

第十条 在绩效审计实施前,审计处应成立绩效审计小组,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的目的、内容、依据、审计时间及要求等,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项目所在单位(部门)送达绩效审计通知书。如有特殊情况,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一条 被审计项目所在单位(部门)应根据审计要求,及时提交项目预算文本、项目实施情况及结果等资料,撰写项目绩效自查报告,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第十二条 被审计项目所在单位(部门)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和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可以采取查阅、观察、访谈、咨询、抽样、函证、问卷调查、统计分析等方法进行审计取证。

第十四条 审计组提出绩效审计报告前,应书面征求被审计项目所在单位(部门)的意见。被审计项目所在单位(部门)应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 审计处按规定程序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报校领导审定后,出具绩效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处将绩效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发送被审计项目所在单位(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

第四章 绩效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绩效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依据充分。主要包括:

(一)基本概况,包括项目所在单位(部门)的职能、项目规划、项目立项依据、预算执行情况等;

(二)项目绩效目标及其设立的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项目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四)审计评价标准的选择、确定及沟通过程等情况,包括必要的局限性分析;

(五)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十八条 绩效审计评价标准应当具有可靠性、客观性和可比性。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等的规定;

(二)国家部门、行业组织公布的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

(三)学校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

(四)项目预算申报文本、绩效目标、评价指标及其他相关材料;

(五)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公认惯例和历史业绩;

(六)同行业的实践标准、经验、做法,专业机构和专家的意见等;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应当根据审计目标和审计证据作出,对相关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绩效评价可以分为总体评价和分项评价,对超越审计范围、依据不充分、难以定性的事项不予评价。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应当以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坚持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对导致项目支出绩效低下的因素,应定性分析其对绩效造成的影响及程度。

第二十一条 绩效审计报告应当注重从体制、机制、制度上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兼顾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个体利益和组织整体利益,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和管理建议。对绩效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项目所在单位(部门)应当根据绩效审计结果,改进管理措施,完善管理办法,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给审计处。绩效审计结果将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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