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干部管理和监督制度,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和明确对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处受党委或组织部委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所在单位(部门)的财务收支情况、资产管理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履行经济责任、开展经济活动的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评价、鉴证活动。
第三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单位(部门)责任干部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存在问题应负的责任,强化经济责任意识,促进学校加强财经管理,并为相关部门的考察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促进加强干部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被审计对象是指学校处级责任领导干部。被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时,应当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应坚持“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未经审计,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得办理其调动和离任手续。
第五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进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时,必须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与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审计处应安排与任务相当的工作人员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学校审计处因审计力量不足时,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开支,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审计程序及方法
第七条 审计实施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计处根据校党委的安排或组织部下达的委托审计通知书,作为审计工作安排,选调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
(二)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进行审计前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审计工作的要求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对重要审计对象的实施方案应征求校组织部意见;
(三)审计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对象及其单位应当做好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审计处有关领导应带领审计组进点并召开工作会议。工作会议的主要内容:向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提出有关工作要求,通报审计安排;
(五)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在审计进点五日内向审计组送交与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六)审计组按照审计方案依法独立实施审计。
第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任职期间述职报告。包括以下内容: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的职责范围,任期主要经济任务和目标,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的做法,完成经济指标任务的情况,本单位财务状况和执行财经纪律的情况,民主理财情况,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在经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遵守廉政纪律规定情况,个人分配收入通报情况,如果已离开现职则应说明离开职务时分管资金和财产移交情况;
(二)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统计资料,工作总结,会议纪要,个人分配收入通报情况记录,经济合同(协议),本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在任职期末财产物资盘点和债权、债务资料及所有者权益情况资料,内部资产管理情况;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九条 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受举报掌握被审计对象的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作为审计重点进行查证核实。如果与经济责任审计无关或超出审计权限的,应当按有关程序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征求被审计对象及相关单位意见,向审计处提交代拟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报告评价被审计对象对所管理的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应当在分析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应负一般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者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审计处,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三条 审计处应对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对象反馈的书面意见进行复核,必要时调整修改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以本届为审计时限。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以三年为审计时限。任期超过三年的以最近三年任期为审计时限。在实施中,如涉及其他单位的,可延伸到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是否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依法履行本单位(部门)的管理职责;
(二)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违规违纪和重大失误;
(三)各项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四)本单位(部门)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有无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乱收费、乱开支和损失浪费等违纪违规问题;
(五)是否实行了民主理财,内部分配方案是否经过本单位(部门)职工代表讨论通过;
(六)对本单位(部门)的资产是否清楚,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七)资产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账户和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等问题,现金、支票及有价证券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
(八)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对外投资情况,任期目标责任制中有关主要经济指标的完全情况,利润分配情况和按协议或合同规定上交学校费用的情况;
(九)校领导及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计结果及其运用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依据。包括实施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等依据;
(二)审计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对象及其单位的基本情况;实施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审计过程情况;
(三)审计结果。包括审计方案中所列审计内容的查实情况。审计查明的情况与被审计对象任期工作目标及任期前情况的比较,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部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及廉政纪律的情况;
(四)责任确定。对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划分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被审计对象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失职、渎职的行为等应当划分为直接责任;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应当划分为领导责任;
(五)审计评价。审计评价应当紧紧围绕被审计对象的相关经济责任进行,与其不相关的经济责任不评价。应当依据审计报告所列的事实进行评价,审计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评价。审计评价应当既反映被审计对象经济工作业绩,又反映执行财经法规和廉政纪律方面的情况,避免相互矛盾。审计评价应当以写实的方式进行,既要明确具体,又要客观公正。一般性问题可以不评价;
(六)必要的审计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应报送学校主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等报校党委并送党委组织部归入干部管理档案,必要时抄送被审计的所在单位或相关单位。
第十八条 被审计干部和所在单位应认真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按规定程序向学校领导提出,由学校领导研究处理。
第五章 违纪处理
第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期间发现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及有关人员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应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将视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阻挠审计人员执行公务,抵制、阻碍对领导干部进行审计的;
(二)拒绝提供会计凭证、账册、报表、明细表、现金等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或材料的;
(三)出具伪证、制造假账、销毁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转移、隐瞒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打击报复和陷害审计人员和提供资料人、检举人、证明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