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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内部控制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8-09-03 点击数:

关于印发

《湖北工业大学内部控制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工大审〔2018〕5号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湖北工业大学内部控制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经校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 北 工 业 大 学

2018年7月18日

湖北工业大学内部控制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部控制审计行为,保证内部控制审计质量,促进学校内部控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2201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控制审计》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控制审计活动。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人员参与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也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控制审计应当以风险评估为基础,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对学校单个或整体控制目标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审计的范围和重点。

第五条 内部控制审计应当在对内部控制进行全面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部门)、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的内部控制。

第六条 内部控制审计应当真实、客观地揭示学校运行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情况。

第七条 内部控制审计应当根据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既可对学校内部控制实施全面内部控制审计,也可针对重要业务单位(部门)、重大业务事项开展专项内部控制审计。

第三章 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

第八条 内部控制审计主要从单位和经济活动业务两个层面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九条 单位层面的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情况。包括是否确定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牵头部门;是否建立单位各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沟通协调和联动机制。

(二)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情况。包括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权责是否对等;是否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岗位责任制、内部监督等机制。

(三)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四)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工作人员的培训、评价、轮岗等机制;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五)财务信息的编报情况。包括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六)其他情况。

第十条 经济活动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预算管理情况。包括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单位内部各部门间沟通协调是否充分,预算编制与资产配置是否相结合、与具体工作是否相对应;是否按照批复的额度和开支范围执行预算,进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决算编报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二)收支管理情况。包括收入是否实现归口管理,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向财会部门提供收入的有关凭据,是否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和票据等;发生支出事项时是否按照规定审核各类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的情形。

(三)政府采购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政府采购业务;是否按照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和执行验收程序;是否按照规定保存政府采购业务相关档案。

(四)资产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资产归口管理并明确使用责任;是否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账实不符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是否按照规定处置资产。

(五)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概算投资;是否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控制机制;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建设项目资金的情形;是否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六)合同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合同归口管理;是否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是否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

(七)其他情况。

第四章 内部控制审计的程序与方法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计的程序:

(一)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二)组成审计工作组;

(三)实施现场测试、取证;

(四)认定内部控制缺陷;

(五)汇总审计结果;

(六)编制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计在实施现场审查之前,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提交最近一次的内部控制自评报告。

内部控制审计人员根据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先明确审计重点和难点,再结合实际情况实施具体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吸收学校内部相关单位(部门)熟悉情况的业务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审计应当综合运用访谈、问卷调查、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学校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详细记录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包括审查和评价的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结果等。

第五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设计缺陷是指在内部控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不健全、不合理、不完善等问题。运行缺陷是指在内部控制中没有或者不能严格按照内部控制设计执行,并缺乏有效监督,导致内部控制运行与设计相脱节,内部控制不能得到有效实施。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缺陷按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者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相关工作严重偏离控制目标。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者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相关工作偏离控制目标。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计应当根据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认定,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

第六章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审计目标、依据、范围、程序与方法、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以及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有效性的结论、意见、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经分管校领导签批后,送达学校内部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内部控制建设相关牵头部门,同时报送相关校领导。

第二十一条 学校内部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照校领导的批示意见,针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完善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内部控制整改工作完成后,由学校内部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内部审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经校领导批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可以作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外报送。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在内部控制审计中,被审计单位(部门)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不配合审计工作,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控制审计相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二)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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