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审计全覆盖工作机制,有效推进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近日,湖北省审计厅印发了《湖北省审计全覆盖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7章34条,就审计全覆盖的管辖范围、对象、项目计划编制、组织方式方法、组织保障、检查考核等进行了规范。
《办法》从三个方面明确了全覆盖管辖范围,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审计管辖范围要根据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上级审计机关可统一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开展异地交审计,也可依法将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实施。
《办法》规定了四个方面全覆盖对象,对公共资金审计全覆盖应当根据公共资金的重要性、规模和管理分配权等因素确定重点审计对象;对国有资产实行审计全覆盖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的规模、管理状况以及管理主体的战略地位等因素确定重点审计对象;对国有资源实行审计全覆盖应当根据国有资源的稀缺性、战略性和分布情况等因素确定重点审计对象;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坚持任用必审、离任必审、届满必审、交办必审的原则,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内普审一遍。
《办法》对审计全覆盖项目计划编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要编制5年滚动审计项目计划和中长期审计项目安排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要在5年滚动审计项目计划基础上,根据审计对象底数,分类确定审计重点、审计周期和审计频次,做到对重点部门、单位要每年安排实施审计,其他审计对象一定周期内至少审计1次;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以及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突发事件开展跟踪审计。
《办法》强调在推进审计全覆盖中注重创新组织方式和方法,要求加快金审三期工程建设,充分运用大大数据、云计算开展审计,提高运用信息技术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和宏观分析能力。积极探索和推广多专业融合、多视角分析、多方式结合的审计组织方式,加大财政、金融、企业、经济责任、资源环境、民生等不同类型审计项目和境内、境外审计的统筹融合力度,实现不同类审计项目同步安排,协同实施,成果共享。
《办法》要求加强对审计全覆盖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加强对审计全覆盖管理机构、人员配置、全覆盖计划安排、全覆盖项目实施进度、全覆盖计划完成情况等检查,并将检查结合纳入审计工作量化考核,确保审计全覆盖的落实。
(来源:湖北省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