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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造价咨询机构备选库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3-01-0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造价咨询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管理,规范造价咨询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投资建设工程维修项目,应在备选库内选择造价咨询机构提供造价咨询服务。

第三条 建立备选库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委、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基建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组成。各部门主要职责是:

纪委、监察处负责备选库建立、使用、管理监督。

审计处负责造价咨询机构监督管理;提出备选库招标需求;制定造价咨询机构考核办法;组织造价咨询机构考核工作,做好违约事实记录和处理。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备选库项目招标,制定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组织专家评审、公布中标造价咨询机构。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备选库管理监督工作;参与造价咨询机构考核工作。

第四条 备选库的建立、使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择优进库、综合评价、动态管理”原则。

第二章 备选库建立

第五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办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优质造价咨询机构进入备选库。招标确定造价咨询机构后,发布备选库入围造价咨询机构公告,同时,造价咨询机构出具服务承诺书。

进入备选库的造价咨询机构数量由审计处根据实际工程量测算后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六条 进入备选库的造价咨询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㈠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㈡具有国家管理机关颁发的执业资质证明;

㈢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㈣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㈤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㈥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或被行政监督部门处理的记录。

第七条 进入备选库的造价咨询机构还应具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业条件,满足备选库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特定条件。

第八条 造价咨询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造价咨询机构备选库:

㈠已不符合造价咨询机构备选库入选条件的;

㈡被审计、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查处的;

㈢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受到限制的。

第三章 备选库使用

第九条 审计处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和工作需要利用造价咨询机构提供服务,须委托备选库内的造价咨询机构,选择造价咨询机构采用轮流委托和指定委托的方式。

轮流委托是指从备选库中采取轮流选用的方式确定受托造价咨询机构。备选库内造价咨询机构的选用应体现评审优先的原则,在第一轮委托中,备选库内造价咨询机构根据入库评审排序情况均有一次选用机会。

指定委托是指从备选库中指定一家造价咨询机构为受托造价咨询机构。备选库内造价咨询机构的选用应体现服务优先的原则,在第二轮及以后委托中,备选库内造价咨询机构根据服务考核情况具有优先选用机会。

第十条 凡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造价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 造价咨询机构确定后,审计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与造价咨询机构受托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合同应明确委托目标、职责范围、工作时限、质量要求、费用标准、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和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其中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按造价咨询机构在进入备选库时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被审单位应当按照服务合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按合同约定支付咨询服务费用;受托造价咨询机构应履行保密义务,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合法的审计报告,对出具的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委托服务合同签订后,审计处应对造价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对造价咨询机构的履约情况和审计质量等进行考核,建立造价咨询机构信用档案。

造价咨询机构执业人员,应按照相关业务准则、职业道德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保证工作质量。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报告由审计处提出审核意见,造价咨询机构应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和说明。如有必要审计处可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审。

第十四条 造价咨询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向审计处报告,审计处进行复核,情况属实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并向学校报告。

第十五条 委托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处应建立委托审计档案。档案包括委托审计的相关过程资料、对受托单位的履约考核记录、咨询服务合同、审计(审核)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四章 备选库管理

第十六条 造价咨询机构发生以下事项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报送相关材料。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或提请监察等相关监督部门共同分析出现下述情况对造价咨询机构执业的影响,并作出相应处理:

㈠合并、分立、撤销;

㈡法人代表更换、注册资本变更;

㈢从业资质和执业人员发生变动,对执业能力产生影响的;

㈣办公场所、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

㈤造价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受到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或处罚的;

㈥造价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主动回避的;

㈦造价咨询机构涉及诉讼等事项的。

第十七条 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备选库使用期一般为1—2年,使用期满重新招标更新备选库;建立造价咨询机构退出机制,出现第八条情况的,造价咨询机构应退出备选库;充分利用考核评价结果,原则上考核排名前50%的造价咨询机构可直接进入下一期备选库。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造价咨询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从备选库中除名,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不得参加备选库投标活动:

㈠在公司资质、业绩、奖惩情况、执业人员等方面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资料的;

㈡造价咨询机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严重工作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㈢造价咨询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或行政监督等部门处罚的;

㈣造价咨询机构执业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与项目相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报告的;

㈤取得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后,放弃或转包给其他造价咨询机构的;

㈥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造价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出现复核审减比率超过3%的,有违反相关规定有意隐瞒、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审计委托单位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委、监察部门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应当选用备选库内的造价咨询机构而擅自使用库外造价咨询机构的;

㈡与造价咨询机构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

㈢非法干预招标、评标过程或影响评标结果的;

㈣其他违法违规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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